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建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1.限定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庭前会议并非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为充分体现繁简分流的原则,应准确把握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庭前会议应适用于事实较为复杂、证据量大、法律适用困难、争议较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上案件中通过提前召开庭前会议,明晰争议焦点,可以有力保障庭审的集中、充分和高效的审理。
2.明确会议内容,避免庭审被虚化。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和使控辩双方明确主要争议焦点,以便于庭审集中于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使庭审更加实质化、高效化。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开示,帮助控辩双方更为全面地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开展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但不应把庭前会议变成“小庭审”,控辩双方不应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实质意见或进行辩论,否则会违背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本身价值。而且,将与案件有关的实质性问题留在庭审时解决,也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规定不需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情形。根据《解释》,庭前会议解决的大部分事项涉及被告人权益,如回避、管辖异议等程序性问题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为保证被告人诉讼权益,原则上应通知被告人参加;如果庭前会议仅涉及控辩审三方提前沟通庭审的示证方式、顺序或者了解辩护人搜集证据情况等事项,对被告人诉讼权益影响不大时,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参加。
4.明确庭前会议合意的法律效果。首先,庭前会议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正式司法活动,庭前会议记录记载的达成合意的内容,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无合理理由,不应在庭审中随意推翻。当然,庭前会议毕竟不同于庭审程序,如果庭审过程中一方确实有合理理由能够证明,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内容确实与事实或法律不符,或者发现新证据与新事实,应当允许推翻合意,并以庭审中重新认定的内容为准。
其次,应当明确庭前会议仅仅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环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官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与证据,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说明或在庭前会议后进行调查,由法官决定是否在庭审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不应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概言之,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的意义在于给双方一个初步阐述排除理由和说明情况的平台,为正式庭审时合议庭作出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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