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转 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九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加盖学校和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小学生转学,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本区内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初中生转学,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经我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转入县(市、区)的学校同意接收后,持我区教育局和所在学校开据的转出证明及本人档案,到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转入县(市、区)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备案。外省市初中生转入我区,学校同意接收,需持户口迁移证(或复印件)、转学证明及学生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才能接收。
第十二条:高中生转学。外省、市转入我区的普通高中生,学校同意接收,应持学籍、考籍、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范围内高中学生跨县(市)区转学,持区教育局、校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转学注册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
2、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的;
3、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的;
4、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的,
5、各学段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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