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外合作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中方如何记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5

请问中外合作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中方如何记账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来一补
开放分类: 商业、经营、财经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一种企业贸易形式,它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东莞。
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材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中外双方对各自不作价以提供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双方不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核算,各自记账,以工缴费结算,对三来一补企业各负连带责任的。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逐渐发展,2000年后,三来一补企业结构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发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请问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提出要比场地使用权晚一些,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上的意义。
因此,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含义不同:由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使用用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备所谓市场上的价值,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具备转让性,且可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因此其具备市场的转让价值,且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
(2)转让性不同: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不具有可转让性,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定条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的出让价格则是由 *** 制定,在实行出让招标和拍卖后,则由市场确定。
(3)使用期限不同: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合营期限一致,而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资合作企业求解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厂房等作价出资,该建筑物、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同时“被动”地作价出资,但是国有企业应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种,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场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应由国有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这样,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所以对于此种用地是否为划拨,有人存在疑问,认为场地使用费具有土地租金性质,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出资,也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中方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具体做法为:中方企业入股的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业应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入股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由中方企业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我们认为,如果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理解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上述认识并无不可之处,因为相对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特别法。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非歧视待遇等原则,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应该没有差别。另外,从国家对于收取场地使用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变化,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应该理解为,任何企业都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国务院55号令实施前,中方合资、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也应予以承认。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资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 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物、厂房等作价出资,该建筑物、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建设用地同时“被动”地作价出资,但是国有企业应补交或抵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种,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场地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应由国有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约定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这样,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要缴纳场地使用费,所以对于此种用地是否为划拨,有人存在疑问,认为场地使用费具有土地租金性质,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价出资,也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中方企业经批准,可将其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资、合作企业。具体做法为:中方企业入股的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入股或合作前中方企业应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入股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由中方企业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或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我们认为,如果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土地使用权”或“场地使用权”理解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则上述认识并无不可之处,因为相对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特别法。但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非歧视待遇等原则,国内企业、外国企业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应该没有差别。另外,从国家对于收取场地使用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变化,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应该理解为,任何企业都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当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国务院55号令实施前,中方合资、合作者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也应予以承认。

中外合作企业如何注册

申办资格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如果您还有具体问题可以去企税无忧官网咨询。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性合营企业,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作企业,各方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分担风险和亏损等。两者的具体区别请参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有何异同。

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 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初字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 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 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
至于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突破了“四共”原则,合资企业法要坚持“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在合作企业法规定只要合作者之间,他们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区别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强调的是“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外合作企业有哪些

太多了。汽车行业基本上都是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营企业的区别

转载的: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 *** 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私人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定要评估吗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采取评估的方式,有根据地计算出入股土地的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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