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停薪留职人员,单位没有办理医疗保险,自己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8-04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1.楼主是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楼主不是公务员系列的。可以认为楼主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是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不属于公务员)。劳动合同制度,是1993年开始试点,1994年10月全面推广,即所谓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包括有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楼主在1991年底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当时还算不得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如果现在要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名义“打官司”(如二楼网友的建议),未必见得有胜算把握!毕竟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当时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无法判断对错!
2.关于“停薪留职合同”,在上一世纪90年代中末期时,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并没有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加以禁止。直到2003年以后,才有一些地方的政府出台意见(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劳动政策),不允许办理“停薪留职”,而是改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方式安排下岗。
因此,对于已经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并不是一概认定为是非法的、无效的,一般认定为是“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协商变更”,只要没有与明确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还是按照双方的“停薪留职合同”的约定处理。
楼主是1991年底与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当时,就根本没有劳动合同制,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楼主“打官司”,最大可能的结果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维持合同的约定。不一定会支持楼主的诉求!况且,也是楼主自己不想干、借由而为之的!
3.职工医疗保险,国家是在1998年开始试点,1999年开始推广的。经查,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出台《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1999〕14号)。楼主可查网站:

楼主的居住地——锦州市政府于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出台《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1]17号)
也就是说,在1991年签订的“停薪留职合同”中,应当不会有关于“医疗保险”的约定条款的!所以,单位不给解决(主要问题或许就是缴费由谁出的矛盾),也并非没有有理由。所以,楼主为此而“打官司”,未必占理!
综上,不倾向于楼主采取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或许这样有也根本解决不了,因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性依据,很难判处的!
4.建议:楼主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为自己办理医保手续,所需缴纳的缴费,自己来承担,如果可以的话,甚至于可以将2001年至2009年期间的欠费一并补齐,为好。因为按照锦州市的规定,医保缴费必须“男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满30年,女职工必须满25年”,否则,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的,还要继续缴纳(是从退休金中扣除),不交的话,就会中断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人老多病是必然的,医保待遇不可或缺的)。而且,以前的工龄,可以视为缴费年限,计作为累计缴费年限(凑足30年吗!)。
这样做,必须单位给予提供方便的,要不然又要为此打官司的!
5.如果单位不为自己办理的话,或许只有打一场官司了,最好找专业律师代理。
6.退一步想,如果打官司不能胜诉的话,只好自己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较低,但是,医保待遇也低,且必须持续投保。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费用较高的,且需持续投保。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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