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带人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认定

电瓶车带人行驶过程中应为没有刹住车,与我开的汽车相碰擦(我的汽车已刹停)坐电瓶车的人脚骨骨折,我为什么要付主要责任,电瓶车不可以带人行驶,他错误在先,交通事故在后,为什么不是开电瓶车的人是主要责任,是不是开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就要低人一等
在马路上行驶,是不是要遵守交通法,违法是不是有先后,他违法在先,发生交通事故在后,为什么开汽车的人要比骑电瓶车责任要重,建设法制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话还有没有用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2
  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这里十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损害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按此规定,能充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是对那种主张“撞了白撞”的有力回击。
  该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虽有过错责任的体现,但从“减轻”一词来看,仍不失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以适应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12-13
同感,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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