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章规定了特定的条款:
该法的实施日期为2006年3月1日,这一关键时间标志着新的法律正式生效。在此之前,1986年9月5日公布的、并在1994年5月12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宣布废止,这是旧法与新法更迭的一个重要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等6章1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