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第三章 演出管理第十二条 举办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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