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访人的上访行为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上访事项的行为,维护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市群众上访和党政机关处理群众上访事项,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第三条 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群众上访反映的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单位。群众上访反映问题应首先向直接责任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第四条 镇、街道办事处一级负责处理辖区内职权范围管辖的群众上访事项。第五条 市、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群众到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上访事项。具体范围是:
  (一)接待到本级党委、政府上访的群众或上级信访部门介绍的上访群众,并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接洽;
  (二)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越级上访事项和本级领导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
  (三)处理本部门直接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
  (四)处理不服下一级党委、政府或本级职能部门办理并请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疑难或跨区(镇、街道办事处)、跨部门的上访事项。第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群众上访事项。具体范围是:
  (一)接待到本部门的上访群众和上级单位介绍的上访群众,处理本部门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
  (二)处理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群众上访事项;
  (三)处理不服下一级职能部门办理并要求复查的群众上访事项。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逐级上访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处理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三)重要的建议及重大、紧急的上访事项;
  (四)重要的检举、揭发事项。第八条 分级受理、办理群众上访事项,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上访事项属于本单位依法有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或应当由本单位处理的,接访单位应当受理并直接办理。
  (二)上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接访单位应向上访群众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直接责任单位提出。
  (三)上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直接管辖的,接访单位要做好接待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将上访群众介绍到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下级单位接洽。接访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受理,并视情况由本单位直接办理或者交给下级单位办理。
  (四)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上访事项,下级单位必须按照交办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上级单位或者直接答复上访人,同时抄送上级单位。第九条 接访单位受理群众上访事项、复查事项后,应向上访人出具《群众上访事项受理回执》,回执上应注明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答复期限等内容。第十条 接访单位直接办理的上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并答复上访人;对需要交办的上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办结并答复上访人。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上访人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在上访事项办理期间,上访人要等候答复意见,不应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交叉上访。如属受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又不说明情况的,上访人可以持《群众上访事项受理回执》到其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诉。第十二条 申诉类和求决类上访事项,应在办理完毕后向上访人出具《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十三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超过5人的集体上访,不出具《群众上访事项受理回执》和《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十四条 上访人同意上访事项处理结果的,应在《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并遵守、执行。上访人不同意上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也应在《群众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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