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药品使用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凭处方调配药品。处方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和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不合理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拒绝调配。
第二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购销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
公众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第二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完善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师开具处方合理性的自律性检查、考评,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并遵守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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