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构建正常的信访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前两款所称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第三条 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项,信访人不得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查、复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进行指导;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办理相结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接待时间、地点,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和查询进展、结果的方式。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复查第一节 申 请第七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因不可抗力事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复查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八条 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5人以上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由处理阶段推选的原代表提出。申请复查的代表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信访人重新推选。

  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国家部委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四)被申请人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五)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

  (六)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提出;

  (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八)被申请人被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向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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