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31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以行为人收受贿赂为既遂标准。因此,《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请托人给付的财物,但请托人强行将财物留下,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例如,请托人前往国家工作人员住宅,国家工作人员一开门,请托人将财物扔进室内后立即离开。次日,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在这种场合下,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的拒绝行为与事后及时上交或退还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

第二种情形,在请托人给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内心拒绝,但基于某种原因不能做出拒绝表示或者做出拒绝表示不合适,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例如,请托人趁国家工作人员躺在医院行动(说话)不便时,将金钱放在床边,国家工作人员出院后将金钱退还或者上交。

第三种情形,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暗地里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支配的场所,国家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例如,请托人进入国家工作人员住宅后,将价值 3 万元的购物卡放在沙发垫下,也没有告诉国家工作人员。6 个月后,国家工作人员清理沙发时发现了购物卡,并立即退还或者上交。在这种场合下,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请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后来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事实,足以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

第四种情形,请托人将数额较大的财物伪装成价值微薄的小礼品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为是小额礼品便接受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发现自己所接收的并非小额礼品,而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而退还或者上交。国家工作人员以为是价值微薄的小额礼品而收受时,并无受贿的故意,发现真相后立即退还或者上交,进一步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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