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名词解释: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如下: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二)工程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g=Rgmg
Mg:某城市或区域工程垃圾产生量(t/a);
Rg:城市或区域新增建筑面积(104m2/a);
mg:单位面积工程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300 t/104m2~800 t/104m2。
(三)拆除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c=Rcmc
Mc:某城市或区域拆除垃圾产生量(t/a);
Rc:城市或区域拆除面积(104m2/a);
mc:单位面积拆除垃圾产生量基数(t/104m2),可取8000 t/104m2~13000 t/104m2。
(四)装修垃圾产生量可按下式计算:
Mz=Rzmz
Mz:某城市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t/a);
Rz:城市或区域居民户数(户);
mz: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t/(户·年)〕,可取0.5 t/(户·年)~1.0 t/(户·年)。
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建筑垃圾处理厂的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