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称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依法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与终止第九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四)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五)有与教育教学需要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兼职教师、财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由批准办学的部门按规定发给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定期予以公告。
  未经申报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教育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办学的,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一)举办学历教育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中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举办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机构、特殊作业工种资格性培训机构、社会失业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前培训和转岗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举办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具备教学管理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其审批,向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人资格证明;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办学资金的资信证明;
  (五)办学章程和教学方案及发展规划;
  (六)办学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其他有关资料。
  社会力量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办学协议。第十六条 负责审批办学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办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更换其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变更教育机构的名称、类别、层次、专业,应当到批准办学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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