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为强化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来源



    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单位,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对无法或不符合要求开垦的耕地征收,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具体按省政府规定标准征收。
    土地闲置费: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占用耕地的,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
    土地复垦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因损毁土地,需按“谁损毁,谁复垦”原则,对不合格复垦者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收取土地纯收益。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单位按每亩2万元标准征收,其中50%纳入造地改田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财政专项安排等按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款项。

资金使用


造地改田资金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原则,根据收入预算和实际需求,由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并批准资金使用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执行。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蔬菜基地建设等。


资金管理与监督


耕地开垦费等收入需规范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确保信息透明。行政部门对资金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严重者将依法惩处。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生效,原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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