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条例中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确保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关于备案的详细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下类型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备案:
特别地,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需报送给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另一类需要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文件,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则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确保这一过程的严谨和规范。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