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时的注册资本和验资问题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7

    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当然如果地方工商局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2.企业合并涉及企业新设或者存续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均须验资。这种情况,被合并企业如果亏损导致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则存续企业注册资本不能是简单的加总,否则就内资企业而言就会存在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或者其他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补足差额。

3.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虽然严格来说也是出资不实,但这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实务中多数不补足差额(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吸收合并以同一控制下居多,一般都是为了利用合并方或者被合并方的税务亏损,因此被合并方净资产小于其原注册资本的情况不少见)。

简单地进行商业判断,被吸收方的债权人因被吸收方资产质量较差、原偿债能力较低(低于吸收方),其债权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增强。

吸收方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差的主体,给吸收方可能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其偿债负担的增加和偿债能力的降低,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原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是,该等吸收合并对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无实质影响。依据我国公司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依据我国法律,吸收方债权人可通过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实现自身债权。所以对吸收方的债权人权益也无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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