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 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当地的资源、劳力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安排。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并能提高农副产品的社会经济效益。
  凡是适合在农村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应当尽量分散到农村加工,充分发挥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闲散劳力的作用。加工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城镇、港口和交通沿线现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现有的城市轻工业和出口贸易加工基地,都应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质量,继续办好。
  今后新增加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适合放在农村的,应当尽量放在农村。二、 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 对国家规定的重要农副产品的统购(包括超购,下同)、 派购任务, 必须保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范围的农副产品原料,由国家统一安排,统一调拨;如因历史习惯和发展需要,国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产地就地加工。
(二) 对重点加工工业和优质名牌产品、 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原料,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计划或者签订的合同,保证质量,保证供应。(三) 对专卖商品所需要的加工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对完成国家统购、 派购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和不属于统购、 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均可由生产者就地加工。三、 农副产品加工,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加工技术和市场的不同需要,实行多种加工形式,多层次经济联合,以调动国营、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凡是加工技术比较复杂、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而又需要适当集中加工的,可由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也可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凡是适合分散加工的,可由个人经营。
  联合经营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联合经营可实行资金、技术、劳力、财物等多种结合。联合经营采取承包加工、来料加工、原料划片和定点供应、生产和加工直接挂钩等形式,还可采取在供销、储藏、运输、技术服务等环节上联合经营的形式。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公共提留和劳动积累三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或者按股分红制度。参加联合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其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有自己原来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承担原来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经济责任。
  个人经营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请帮手、带徒弟。四、 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应当以县为单位或者按照省的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做好以下工作:
(一) 调查研究农副产品的资源状况、市场需要和生产能力,确定就地加工的方向和布局,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要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中与分散、城镇与农村的关系,积极引导和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联营。要防止一哄而起,重复建厂,盲目发展。
(二) 做好农副产品加工生产同其他工业、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能源、劳力、动力的平衡生产和加工产品的产销衔接工作,安排好经销和加工、内贸和外贸的比例关系。(三) 农村现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应当结合人民公社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进行整顿,努力办好,但不得以整顿之名,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用其隶属关系。
(四)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同时,增加企业集体提留和农民个人收入。五、 国营商业、外贸、轻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 在办好自己商品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同时,应当利用自己在网点、资金、设施等方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当地的农副产品加工做好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服务等工作;应当对社队企业、专业户(重点户)进行扶持,并运用合同形式,把分散的农副产品就地加工活动同国家计划衔接起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凡是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农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辅料,当地商业、物资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供应。六、 集体和个人从事副产品加工所需要的资金,应当以自筹为主;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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