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3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划分。根据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与责任人的制度。


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区域的责任归属: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清洁作业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则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专人管理;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担责;机关、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身维护;施工工地和待建地分别由施工单位和使用权人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保障;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也由经营管理者监管。


第十三条指出,对于责任区的划定,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十四条强调,责任人需确保责任区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于责任区内出现的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任人有义务劝阻、制止,必要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扩展资料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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