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6-21
由各地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一般为15天,与民诉答辩时间相同。
《仲裁法》
第25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若干地区仲裁规则中的规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条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日内(被申请人是境外的为45日)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会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