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需要一份完整的条例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1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引导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鼓励和鞭策员工奋发向上,岗位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先争优,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员工的奖惩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惩,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激励与约束的原则;(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六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集团公司副职领导
  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员工奖惩条例,研究解决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批准重大员工奖惩事项。
  员工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部、工会、纪委、监察处、安监局、秘书局、宣传部、技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员工奖惩条例,组织制定员工奖惩的支持性文件;组织界定员工奖惩事项;组织开展员工奖惩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员工奖惩情况。
  第七条 管理权限
  对员工的各项奖惩,原则上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奖惩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奖惩委员会批准。在员工奖惩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员工奖惩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一)集团公司
  1.员工奖惩委员会(1)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进行审批;(2)负责对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进行审批。
  2.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2)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的惩罚和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相关业务部门(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总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2)组织部: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机关总部管理人员、违反党风党纪员工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保卫处:负责对员工涉及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送工作。(4)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员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5)安监局:负责对员工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6)工会:负责对各类涉及劳动争议的事项参与调查并进行监督。(7)集团公司奖励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奖励的组织、申报、评比,报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二)各二级单位
  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的奖惩工作。
  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发放奖金或奖品。奖励的实施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奖励和员工所在单位奖励。
  第九条 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优异、成效显著的;
  3.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和各类荣誉称号的;
  4.在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经济漏洞、节约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6.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7.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奖励包括:
  1.员工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技术中心实施奖励。
  2.员工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被推荐评选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技能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实施奖励。
  3.员工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秘书局、资源环境管理局和宣传部实施奖励。
  4.员工被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系统标兵、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公司工会根据年度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实施奖励。
  5.员工被授予专业系统或专项活动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奖励。
  6.员工见义勇为的,由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员工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7.员工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财产损失或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功的或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由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将随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
  第三章 惩罚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对于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惩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于违纪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经济处罚按违纪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党纪、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行为,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实施惩罚。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惩罚;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者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4.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6.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弄虚作假,涂改票据报销的。
  3.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4.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编造谎言逃避事故责任,影响事故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2.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6.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3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降职(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者降低职务,无职务者降低工资等级):
  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2.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3.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的。
  4.携带非工作用有重大危险隐患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5.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赌博的。
  6.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7.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的。
  8.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的撤职,无职务的留用察看):
  1.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的。
  2.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企业双方关系,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的。
  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3.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员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等。
  6.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第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被判处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3.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
  4.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员工违纪未达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二)员工受行政处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元;留用察看扣薪10000元。(三)员工受党纪处分的,党内警告扣薪1000;党内严重警告扣薪3000元;撤销党内职务扣薪5000元;留党察看扣薪10000元。(四)员工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不重复扣薪,执行其中最高项标准。
  第二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九个月。(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受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六)受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受处分致职务、职级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津贴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的惩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惩罚的提起;
  2.调查核实;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归档;
  7.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的惩罚工作,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做出决定。员工接到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到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再次落实的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但在上级部门未做出改变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予以修订。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奖励不包括员工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不包括员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减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实施。公示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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