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请问国家渔业一级水质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6-20
渔业水质标准

Water quality standard for fisheries

(GB11607-89 1989-12-05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水域水质污染测定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 水质 总汞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 总汞测定 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除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 氨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2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2 水质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8972 水质 五氯酚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9803 水质 无氯酚的测定 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91 水质 凯氏氦的测定

GB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渔业水质要求

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项目序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 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 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4
pH值
淡水6.5-8.5, 海水7.0-8.5

5
溶解氧
连续24h中, 16h以上必须大于5, 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 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

6
生化需氧量(5天、20℃)
不超过5, 冰封期不超过3

7
总大肠菌群
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

8

≤0.0005

9

≤0.005

10

≤0.05

11

≤0.1

12

≤0.01

13

≤0.1

14

≤0.05

15

≤0.05

16
氰化物
≤0.005

17
硫化物
≤0.2

18
氟化物(以F-计)
≤1

19
非离子氨
≤0.02

20
凯氏氮
≤0.05

21
挥发性酚
≤0.005

22
黄磷
≤0.001

23
石油类
≤0.05

24
丙烯腈
≤0.5

25
丙烯醛
≤0.02

26
六六六(丙体)
≤0.002

27
滴滴涕
≤0.001

28
马拉硫磷
≤0.005

29
五氯酚钠
≤0.01

30
乐果
≤0.1

31
甲胺磷
≤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33
呋喃丹
≤0.01

4 渔业水质保护

4.1 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 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 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 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试验方法标准编号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GB11901

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

5
溶解氧
碘量法
GB7489

6
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

7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GB5750

8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9

9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GB7471

10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GB7470

11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氧化)
GB7467

12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GB7474

13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GB7472

14  
镍  
火焰原子分光光度法

 

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

GB11910

1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

16
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GB7486

17
硫化物
对二甲氨基苯胺分光光度法1)
 

18  
氟化物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2

GB7484

19  
非离子氨2)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79

GB7481

20
凯氏氮
 
GB11891

21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

22
黄磷
 
 

23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1)
 

24
丙烯腈
高锰酸钾转化法1)          
 

25
丙烯醛
4-乙基间苯二酚分光光度法1)
 

26
六六六(丙体)
气相色谱法
GB7492 

27
滴滴涕
气相色谱法
GB7492

28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1)
 

29  
五氯酚钠  
气相色谱法

 

藏红剂分光光度法
GB8972

GB9803

30
乐果
气相色谱法3)
 

31
甲胺磷
 
 

32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3)
 

33
呋喃丹
 
 

注: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渔业水质检验方法为农牧渔业部1983年颁布。

测得结果为总氨浓度,然后按表A1、表A2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1978年颁布。

附录A 总氨换算表(补充件)

附录A 总氨换算表(补充件)

表A1 氨的水溶液中非离子氨的百分比

温度
pH值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5
0.013
0.040
0.12
0.39
1.2
3.8
11
28
56

10
0.019
0.059
0.19
0.59
1.8
5.6
16
37
65

15
0.027
0.087
0.27
0.86
2.7
8.0
21
46
73

20
0.040
0.13
1.40
1.2
3.8
11
28
56
80

25
0.057
0.18
1.57
1.8
5.4
15
36
64
85

30
0.080
0.25
2.80
2.5
7.5
20

45
72
89

表A2 总氨(NH4++NH3)浓度,其中非离子氨浓度(NH3)0.020mg/L (mg/L)

温度
pH值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5
160
51
16
5.1
1.6
0.53
0.18
0.071
0.036

10
110
34
11
3.4
1.1
0.36
0.13
0.054
0.031

15
73
23
7.3
2.3
0.75
0.25
0.093
0.043
0.027

20
50
16
5.1
1.6
0.52
0.18
0.070
0.036
0.025

25
35
11
3.5
1.1
0.37
0.13
0.055
0.031
0.024

30
25
7.6
2.5
0.81
0.27
0.099
0.045
0.028
0.02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渔业水质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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