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某设计院受工业大学委托,为该校图书馆楼前厅设计壁画。设计院委派邹为、刘琴负责此项设计任务。5月,邹调离,余下任务由刘琴完成。同年底,邹为将其参与设计的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是否合法?98年5月,设计完成后,设计院把它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一书,刘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