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的前提是我国大陆地区,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或其他国家法律。如果有请说出相关法律条文。(或者相关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等)。或者有相关实际案例亦可。
追加一个提问。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是我国房产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若在某一案例中,由于某种原因或某种前提导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只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但并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若干年后卖方当事人死亡或买方当事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买方当事人如何才能取得当初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呢?我所说的是具有产权登记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并非理论意义上的所有权。即如何在房产部门登记。
追答这属于登记的程序问题,由于(1)本人不熟悉现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程序。(2)为配合《物权法》的统一不动产登记法起草中。因此你这个追问本人确实不知如何处理,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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