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和相关规定。首先,第十一、十二条明确了设立权限和筹设期限,筹设者需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后的三年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十四条详细阐述了民办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等;学校资产的来源和管理方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构成及决策规则;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出资人的回报要求;学校终止的条件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这些都是设立申请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名称的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在正式设立申请时会严格审查,如不符合条件,如举办者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方式不当,办学条件不达标,章程不符合条例,或决策机构人员资格不合规等,将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明确了审批通过的民办学校将获得办学许可证,并通过公告公开。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样式并组织印制,民办学校在登记时需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如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等,登记机关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总的来说,这些条款为民办学校的设立过程设定了明确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了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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