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能否对回避申请提起复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4
【答案】:B、C、D
《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A项中,审判员张某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应当自行回避。故A项正确。《刑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但是,邹某提出的回避理由不属于法定理由,故应当庭驳回。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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