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签合同,合同没有给我保存。现工作两个月零9天,公司未提前30天作书面通知辞退我,只是口头通知我试用期不过。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赔偿,公司应该补偿多少给我?赔偿怎样算?(现工资2500)
合同不在我手里 亲戚说按劳动法来办 劳动法会现在企业那边 我得不到赔偿
追答没有合同又没有上班证明很难维权的!
追问工作卡和工牌还在我手里拿着的
追答要有上班打卡的证明啊!
追问打卡考勤的不是我做的呀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47条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要支付双倍工资
第一个月工资是2500第二个月5000
仅第二个月是双倍 依据劳动实施条例第6条
经济补偿是在40条规定的不是47条那个搞错了
单位没有30日通知就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所以你所有应得2500+5000+2500+七八百9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