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财政部门在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五个款级科目;相应在“基金预算支出”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五个款级科目。各级人民银行金库在报表中相应增设上述科目。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发生技术差错等,应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金库根据“更正通知书”我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更正。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实行共同监管,并按基金险种分户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财政部门从人民银行金库划转的社会保险费、调剂资金、滞纳金;

  (二)上解、接收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收入;

  (三)划拨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收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到期兑付资金利息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职工异动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社会保队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六)接收财政补帖收入;

  (七)接收其它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暂存社会保险支付周转金;

  (三)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及职工异动而转出的社会保险金;

  (五)支付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入库,拨付的具体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包括现金缴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二)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将已入库的中华人民共各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与单位和个人缴费资料一并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汇总情况(包括分险种、分级次缴费小计数额)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办理好资料传递的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情况,登记社会保险费收入及职工个人帐户。

  (三)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缴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省级调剂金收入)全部划转到同级社会保险财政专,月底原则上不留额。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专户的凭证的复印后,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办理资金划手续。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由财下部门负责保管,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报资金数和利息等有关情况。

  (五)社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次月用款申请(包括次月所需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享受人数和标准,当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基金支出户的结存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30日前足额将次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六)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终了时对单位 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情况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年度征檄入库、欠缴、补缴历年拖欠等情况汇总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终清算和准确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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