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和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坚持先试验、示范,然后推广;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坚持技术服务为主,并与科技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电、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八条 省、市、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第九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第十一条 乡、镇、村、组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应当指导和带动农民推广农业技术。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者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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