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按双方协商的金额赔偿,如果无法协商可以申请交警协调或者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般以实际发生和合理为原则判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等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经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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