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