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低保发放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区(县)民政局可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完成低保金提前发放工作。

法律依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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