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用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三年的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即适应期,是雇主与雇员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的考察期,目的是双方了解彼此是否适合建立长久关系。试用期并非必须,而是协商结果,但一旦约定,必须遵循规定的最长时间。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六点原则: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护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