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4号,《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于2001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该条例旨在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撤销金融机构时,依据本条例执行。撤销是指央行依法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运营并解散。


第三条,在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需依法保守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在地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撤销决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管理不善,将危害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撤销。


第六条,央行制作撤销决定书,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并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众和金融机构。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撤销由央行组织清算组,非银行机构由央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清算从决定生效开始,清算组向央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保管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结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需成立撤销工作领导小组,配合清算组处理债权催收和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清算组需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恶意转移的财产将追回。


以上条例内容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撤销的各个环节,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的条例。经2001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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