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钢结构二级企业。承接了一个外地的钢结构工程,总额100万,包括安装和加工。合同中文字没提那些是安装部分那些是加工部分,但合同后面附了一个报价单,报价单中加工和外购是80万,施工是10万,利润和税是10万。现在甲方要求我在施工当地的地税局开全额发票,我公司会计要求80万开本地的增值税,20万到当地地税局开。现在很矛盾,到底该到当地地税开全额,还是分开施工和加工两部分开。公司在徐州,施工地点在响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