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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