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体育法规制定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体育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法规,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依法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的职能,制定的调整体育活动中行政、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体育法规包括: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的体育法律;
  (二)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及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
  (三)国家体育总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相关的同级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第三条 体育法规的类型主要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对体育工作全局作出最根本、效力及于全国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法律”(也称“法”)。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条例”。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
  对体育某一种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
  对执行国家与体育相关的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作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范性文件,称“实施细则”。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或与相关的同级部门联合发布,也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第四条 体育行政规章的内容不得超出行政管理的范围。第五条 制定体育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从国情出发,从体育工作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符合法定程序。第六条 制定体育法规分为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四个阶段。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第七条 体育法规制定计划分为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两种。
  长远规划由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当年4月5日之前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需要申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体育,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建议汇总协调,拟出建议稿,报请总局领导签发上报。第八条 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的体育法规制定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第九条 未列入计划的体育法规,总局领导不予审批。
  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但又必须制定的体育法规,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同政策法规司协商,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后,补充进当年年度计划。
  每年补充进当年年度计划的体育法规,数量不超过当年年度计划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条 体育法规起草阶段的有关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体育法律,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由总局领导审定。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体育行政法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起草;涉及总局外单位或总局内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及政策法规司参加。
  (三)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重要的体育行政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司配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主起草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以其他同级部门为主起草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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