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主观模拟题《行政法》-材料简答题【12.4】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5

一、材料简答题

2017年3月,彭某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彭某因为存在书写困难,口头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依云市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依云市政务信息网、依云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彭某不服,向依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复议机关认为,彭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

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依云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

材料二:2017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为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问题

1.彭某通过口头向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时,是否一律不公开?为什么?

3.结合本案案情你认为依云城市房产管理局是否应该公开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信息?为什么?

4.结合案情以及材料一、材料二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1.合法。(1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分)

2.不是一律不公开。(1分)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2分)

3.应该公开。(1分)因为据材料所知,申请人申报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2分)

4. 答案要点:

(1)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约束行政权力、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于建设法治中国与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①有利于公众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②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③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权力腐败;④能够满足公民、组织的个人需要、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等作用。(没写到一点,适度展开给2分)

(2)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重要原则是要进行利益衡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也要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正如本案案情和材料所表明的,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关键词踩到每点给2分,结合案情论述给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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