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指导农村的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商务、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理等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等宣传,并对违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根据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等要求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的设施、场所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混合使用。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交通便利,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三)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四)避免邻近学校、医院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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