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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 99问答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如题所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扩展资料:

主体责任:

(1)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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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3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2-1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3个回答  2023-01-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x0d\x0a  第五条\x0d\x0a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x0d\x0a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x0d\x0a  第六条\x0d\x0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x0d\x0a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x0d\x0a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x0d\x0a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x0d\x0a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x0d\x0a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x0d\x0a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x0d\x0a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x0d\x0a  第七条\x0d\x0a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x0a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x0a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x0d\x0a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x0d\x0a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x0d\x0a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x0d\x0a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x0d\x0a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x0d\x0a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x0a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x0d\x0a  第八条\x0d\x0a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x0d\x0a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x0d\x0a  第十六条\x0d\x0a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x0d\x0a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x0d\x0a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x0d\x0a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x0d\x0a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x0d\x0a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x0d\x0a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x0d\x0a  第十七条\x0d\x0a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x0d\x0a  第十八条\x0d\x0a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x0d\x0a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x0d\x0a  第十九条\x0d\x0a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x0d\x0a  第二十条\x0d\x0a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x0d\x0a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x0d\x0a\x0d\x0a  第二十三条\x0d\x0a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x0d\x0a  第二十四条\x0d\x0a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x0d\x0a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x0d\x0a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x0d\x0a  第四章 防火检查\x0d\x0a  第二十五条\x0d\x0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x0d\x0a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x0d\x0a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x0d\x0a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x0d\x0a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x0d\x0a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x0d\x0a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x0d\x0a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x0d\x0a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x0d\x0a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x0d\x0a  第四十一条\x0d\x0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x0d\x0a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x0d\x0a  第四十二条\x0d\x0a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x0d\x0a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x0d\x0a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x0d\x0a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x0d\x0a  (四)消防安全制度;\x0d\x0a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x0d\x0a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x0d\x0a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x0d\x0a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x0d\x0a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x0d\x0a  第四十三条\x0d\x0a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x0d\x0a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x0d\x0a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x0d\x0a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x0d\x0a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x0d\x0a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x0d\x0a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x0d\x0a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x0d\x0a  (八)火灾情况记录;\x0d\x0a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x0d\x0a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x0d\x0a  第四十四条\x0d\x0a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x0d\x0a  第九章 奖 惩\x0d\x0a  第四十五条\x0d\x0a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x0d\x0a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4个回答  2019-11-28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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