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案例

1999年1月31日,湖南省耒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以托运人“双辽县果品公司茂林分公司”(下称果品公司)的名义,从通辽铁路分局卧虎屯车站(下称卧虎屯站)发运葵瓜子一车到耒阳车站,计812件,重36 540 kg,保价8万元。在办理托运手续中,粮油公司采购员在货物运单上填写收货人姓名“贺尊详”的“尊”字时,使用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在填写领货凭证时,先将托运人写为“凌家魁”,后又涂改为“果品公司”。卧虎屯站货运员在填写货票时,将采购员填写的这一简化字误认为“春”字,故在货票上将收货人填写为“贺春详”。此外,卧虎屯站货运员违反程序操作,将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先撕开后再拼接一起加盖骑缝章,造成运单与领货凭证骑缝章不对位。2月12日,该车瓜子运到耒阳车站,卸车验货发现较托运件数少1件(每件净重45 kg)。当日,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尊详持有关票证到耒阳站领货。由于货物运单上的收货人姓名与货票上填写收货人姓名“贺春详”不一致,且领货凭证上托运人名称涂改又未加盖公章,货物运单与领货凭证骑缝章不对位,为防止误交付,耒阳站未予办理交付。当日,耒阳站便向卧虎屯站发电报要求从速查明上述情况并作出处理。卧虎屯站于2月15日收到电报后,去找果品公司及当时与粮油公司采购员一起办理托运的丁某查问,均无结果。时值春节放假期间,直到3月7日,该站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得到“果品公司”早已于1997年被注销,便于3月8日根据订单和货票站存页记载内容向耒阳站回电仍是将货物交给“贺春祥”。耒阳站认为按此电报仍无法将货物交给“贺尊祥”。其间,粮油公司又几次要求耒阳站交付货物,耒阳站要求粮油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后才能办理交付。粮油公司拒绝提供担保,并于3月17日以耒阳车站和卧虎屯车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18日,法院组织对瓜子检验,双方认为瓜子质量无问题,但数量共短少1 035 kg。

分析当事人的义务、责任

《铁路法》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1个回答  2009-03-29
您另请高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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