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8-01-24
本案原告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告为建行咸宁分行和东吴证券。话说2015年4月,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经过通道方东吴证券牵线,购买了建行咸宁分行10亿元的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10亿元全部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自有资金。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显示,这是一笔同业业务,涉案产品是一款名为“乾元”的保本理财产品,该产品期限24个月,金额10亿元,预期利率6.3%。而同一时期,其他银行的类似产品收益率在4%-5%之间,该产品收益率明显偏高。
按照合同规定,该产品本应于2017年4月21日连本带息兑付。临近到期,东吴证券接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指令,向建行咸宁分行发函要求其兑付。意外的是,建行咸宁分行回函称,该产品并不存在,也从未签署过该协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