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缩写: AAOCUF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中央财经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组成,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海内外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发扬中央财经大学忠诚、团结、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母校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
(三)做好实现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由本会校友在国内外组成的地方校友会,经校友总会认可,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凡在中央财经大学各个时期 (包括华北税务学校、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学习过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大专生(包括全日制、函授夜大生)及各种专业证书和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人员,曾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授予的名誉教授等,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都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通讯、信息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或决定关系本团体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各团体会员推举和个人会员自荐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可以推荐2人担任校友总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各团体会员的会长和秘书长就是校友总会的理事会成员。
在一个任期内,如果团体会员的会长和秘书长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会长和秘书长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并经理事会会议认可追加。
理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对外代表本团体;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委托校友会其他负责人出席会议。
建立理事会会议纪要制度。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理事会工作档案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保存。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
2、 出席理事的姓名及受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
3、 会议议程;
4、 理事发言要点;
5、 会议决议等。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
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委托,可代表会长履行相应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利息;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来源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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