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程序,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公布后如不立即施行将会对规范的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妨碍或涉及安全、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的除外。但一经公布应及时报送备案。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二)(四)项的规定报送备案。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五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第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明确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报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制定机关径送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九条 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的情况,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受理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审查处理说明,由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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