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外资公司与员工钱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其中试用期

上海某外资公司与员工钱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0年3月5日到6月4日。在此员工试用期届满次日,也即2010年6月5日,公司对其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考核,得出的结论为不合格。公司照此结论通知此员工之后,员工钱某对其考核结果并没有提出异议,相关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拟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规定,对员工钱某进行辞退。此时,员工钱某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没有权利再辞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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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30
公司不可以再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但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而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要先对钱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如果钱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公司即可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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