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外资公司与员工钱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0年3月5日到6月4日。在此员工试用期届满次日,也即2010年6月5日,公司对其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了考核,得出的结论为不合格。公司照此结论通知此员工之后,员工钱某对其考核结果并没有提出异议,相关的事实也予以认可。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拟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规定,对员工钱某进行辞退。此时,员工钱某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没有权利再辞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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