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我是成城镇户口```法院判给我一个农村住房!我是否能办土地证和房证?
判给我的农村住房土地证上写着是850平方米! 我应该享受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平方米`` ?

第1个回答  2008-01-28
在被称为“农用土地冻结政策解禁日”的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在允许各地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明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决非权宜之计,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该通知指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到期后,有效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防止“反弹”的措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

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各地要根据《决定》关于“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求,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又讯】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针对目前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基本农田用途变化以及建立健全有关保护制度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19条整改意见。

该“整改意见”明确要求,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位。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对于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可以保持现状,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对耕作层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对于破坏严重,难以恢复耕作条件的要在依法处理后进行补划。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养殖业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的稳定。

“整改意见”强调,要制止和处理好在基本农田上植树造林的行为。禁止地方政府或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农户签订在基本农田上种树的合同。对于已签合同,但尚未履约的,应立即废止合同。不得编制在基本农田种树、进行生态退耕等规划和计划,已经编制的要进行修改。对于在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下达之前发生的基本农田种树行为要视情况处理。已经接近砍伐期的,要在砍伐结束后,尽快恢复耕种,并不得再执行或续签协议;对于刚刚栽上树苗的,可以移植到荒山、荒地、空闲地等适宜种树的土地上,并恢复基本农田耕种条件。

“整改意见”再次提出,各地须建立健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要按照《国土资源听政规定》有关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业建设占用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涉及占用或调整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或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后,要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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