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在《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中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强调了配套学校和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标准。中学的面积要求为:18班规模学校需不少于6300平方米,24班则需8200平方米,30班和36班规模分别对应9100平方米和11700平方米。小学的面积要求根据班级规模递增,12班学校需2900平方米,18班学校4300平方米,以此类推,30班学校需6200平方米。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班1200平方米,6班1800平方米,9班2500平方米,12班3200平方米。现有设施不足的,需在条件允许时达到这些标准。


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开发单位的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渠道筹集。具体筹措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学校和幼儿园,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这体现了对教育投资的支持与鼓励。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第十五条规定要求新建或改建的小学校、幼儿园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同步到位。


第十六条强调,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交付使用,同时需将竣工资料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最后,第十七条重申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校舍及场地的严格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出租、转让行为,教学用房不得改作他用,校园内禁止建设与教学无关的设施。


扩展资料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是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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