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超出标准工时!只给三十六小时加班工资?其它给兼职工资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5-11
假如已申请的是以月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职工个人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职工个人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在5月份,职工个人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职工个人的加班时间是66.6小时(234小时-167.4小时).职工在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则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9.02元[(66.6-24) ×38.24].
季度、年度为周期的计算方法要复杂一些,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加班工时和加班费通常还是以月度为单位计发。
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对人事来说的好处就是不必区分周末加班和平时加班。对企业的好处就是周末计算加班费不必以200%,而是以150%计发。
第2个回答  2012-05-11
肯定不合法啊
首先 综合工时制是需要劳动部门审批的
没审批 你说你是就是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11
当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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