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念的法治初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代法制建立时间不久,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律观念,加上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都还没有成熟。他们主张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套现代的法律制度,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然而这种靠移植先进的法律制度造出来的近乎完美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后,学者们发现它并不受到广大人民所青睐,反而被广大人民所遗弃。于是学者们才意识到要建立适合广大人民的法律制度必须立足于本土,真正做到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重对本土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的研究。
朱苏力教授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就是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中的优秀作品之一。赵晓力先生认为:“苏力在这本文集中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该书共分为三编,分别从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和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三方面对本土资源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前两篇写得更为出色。作者从很浅显的一个案例或一部电影引出了中国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是不是靠现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法律观念及法律文化能否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该书从社会学的许多方面对现在中国法治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就该书提到的法律观念的现状,法律观念与正式法律冲突的后果,及法律观念与法治结合等方面提几点看法。
一、法律观念的现状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苏力教授反复研究本土资源。所谓的本土资源,笔者认为是在中国长期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和法律传统。这些法律文化在制定中国各类法律时都曾经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批判而被遗弃,但这种文化观念并没有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遗弃反而将其完整地继承下来,一直沿用至今。一边是遭部分法学学者批判和遗弃,另一边是受到老百姓的钟爱和继承,那么法律观念是否应该存在?笔者也从《秋菊打官司》说起。秋菊不怕麻烦层层上告是为了什么,她只不过是一个村妇为了讨个“说法”,让上级领导批评那个踢了她丈夫,但踢得不对地方的村长,要村长向她认个错。而现有法律给她的结果是给予村长治安处罚,将其逮捕,判处行政拘留15天。试问这是秋菊想要的“说法”吗?秋菊并没有认为村长踢她丈夫是错的,因为她丈夫骂村长“断子绝孙”,这给村长带来了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的伤害。但以秋菊的传统认识,她认为村长踢她丈夫下身是不行的,因为这样可能造成她丈夫“断子绝孙”。从这点来看秋菊对村长是否有罪的界定是村长踢她丈夫的哪个部位,而不是正式法律所规定的那样伤害程度的大小。百姓与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认定就有可能导致百姓想要的正义法律给不了,法律给的正义并非百姓想要的。
书中还说到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人“厌诉”或“耻讼”的传统观点。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观点是“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传统的宗法观念使人们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很温和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不按法律来行事。传统的法律观念已经形成,人们也已经习惯运用传统的法律观念来约束自己、约束他人。新的法律观念也在不断地形成和深入人心,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这些新的法律观念还必须是和已经深入人心的法律观念有承接性的,而不能出现一个断层。但现有的法律观念多数都是移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在许多方面不能相容,甚至可能是相冲突的。而我国法律鼓励人们如果有纠纷,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不可否认,诉讼和仲裁可以给百姓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正义,但是那些人们根本不熟悉甚至完全不懂,或许他们认为没有必要去懂与他们日常生活相去甚远的法律制度,能够给予他们想要的利益和正义吗?可以看出秋菊是很希望通过诉讼来获得正义的,但最后她获得了什么,她获得的只是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在西北的一个小山村,人与人之间基本上都是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的,这也是中国绝大部分山村成百上千年来形成的良好传统。比如秋菊丈夫与村长发生矛盾后,在秋菊生孩子时还得到了村长村民们的帮助。而秋菊希望通过诉讼讨“说法”的做法,却把曾经帮助过她的村长送进了监狱,在村民们甚至她的家人看来秋菊“太过分”了,太“不近人情”了。在一段时间内,她和村子里所有人的关系变得冷淡,她甚至可能遭到村民们的唾弃,还有可能永远得不到村民们的谅解,从前与大家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的时光将一去不复返了。因为她带来的新的法律观念破坏了传统的制约全村的法律观念。像秋菊那样不厌其烦层层上告的人当今还有多少,而惨痛的教训让她这样一个“倔”女人不得不屈服,面对这样的法律制度,还有几个人有上诉的信心呢?
二、法律观念与正式法律冲突的后果传统法律观念与现行正式法律发生冲突时,可以明确地发现,人们往往会选择前者,从而选择了规避法律。苏力教授介绍了一个强奸案私了的例子,让笔者想到在这种没有保障、不能得到真正正义的法律制度面前,为了使对被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不一定要经过诉讼,或许私了更为合理。这个例子中的被害人女方如果一定要有像秋菊那样的“倔”脾气,一定要将男方告到坐牢,她得到的是什么?在相对还比较落后的农村,被强奸过的女性就等于失去了女性最重要的贞操,她可能被人看不起,更可能一辈子嫁不出去。女方选择和男方私了,她不仅可以从男方家获得一定的赔偿,以慰强奸后给她及其家人的精神创伤,同时她可以和她喜欢的男人(即使曾经强奸过她的男人)结婚,免受一辈子孤单的折磨。这样来看,私了没有什么不好,而现行的法律一定要把男方送入监狱。女方不仅得不到男方的赔偿,而且还可能永远和男方分开,承受一辈子的孤单。这对女方来说是正义的吗?难道说他们都是法盲,不知道强奸犯是要受到刑法惩罚,是要进监狱的?笔者同意朱教授的观点。他们对于以上情况是知道的,但与其要发生以上的结果,还不如选择更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方式去解决纠纷,而不去理会那些所谓可以给予他们正义但又远离他们生活的法律。
三、法律观念与法治相结合一些学者总在强调,当今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是现代社会,那些古老而陈旧的法律观念早就已经过时了,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了,所以我们应该废弃它,殊不知我们一直在探寻发展市场经济的方法可能就在身边。在该书《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作者列举了这样两个例子:一是中国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与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二是中国乡镇企业持续高速发展的苏南地区成功的因素,就是先前公社制就已经出现的社办企业。这使笔者也想到了当今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之所以能够很快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认同与认可,是因为中国传统以来奉行的婚姻法律文化也就是一夫一妻制。中国有超过80%的农村人口,而农村人民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最深,所以进行农村改革的任务也更加艰巨。然而政府和学者们往往把目光投向国外,希望从国外的成功经验中寻求经验,却常常把我们老祖宗几千年来的优秀传统文化给忽视了。也许“别家的饭总比自家香”,本来自己已经有了很好的东西,却要花很多财力、物力去寻求别人的好东西而将自己的东西给抛弃了。这样的想法是很不对的。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借鉴别人优秀的成功的经验,只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各项改革中,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我们的本土资源、传统文化和理念,而不是没有经过深入地调查了解,只是简单地将别人的东西移植过来,然后意思性地糊弄上一句“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反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我国国情的东西,也不应该怕别人笑话“具有中国特色的……”。
在此以该书两句我非常认同的话作为本文的结语:“即使是在西方一些国家通用的法律或作法,即使理论上符合市场经济减少交易成本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与本土的传统习惯不协调,就需要更多的强制力才能推行下去。这说明了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作有效力并有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的重要性。”(参见该书第13页)“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参见该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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