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理解宗教的本质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适应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7-07
宗教的本质: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深刻地揭示出宗教自身所特有的和其他社会意识区别开来的本质规定性。它所包含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四点来认识。
第一,宗教是“幻想的反映”。
第二,宗教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第三,宗教反映采取的是“超人间力量”的特殊形式,具有宗教的神圣性。
第四,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是外部力量对人们的支配。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其含义是指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协调,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为准绳的协调。协调所面向的对象不是上帝,而是人民内部信仰上帝的人和群体。宗教信徒又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府取得了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把宗教从剥削阶级控制和利用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割断了宗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界爱国爱教,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二)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的基础上,又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四)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与国家分享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干预行政、不干预司法、不干预教育。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五)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国家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和爱国政治联盟,宗教界人士参加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界不仅是团结教育的对象,也是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

(六)宗教界爱国爱教,发扬宗教文化和宗教道德中的一切积极精神,发挥宗教的凝聚力,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为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国的大局服务。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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