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水文站房、缆道、码头、监测场地、井、专用道路、通信设施等水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动。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时,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环境实施严格保护,每个人都负有保护职责。保护范围划分为几个标准区域:



    测验河段:省管以上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道,上、下游各五百米。
    测验设施: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等周边二十米外。
    水文观测场:观测场地周边十米,障碍物影响下,仪器与障碍物顶部至少保持两倍的高差。

第三十一条 市水文机构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合作,提出保护范围方案,由县级政府批准并设立地面标识。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建设,停泊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倾倒废弃物。
    在测验断面取水排污,架设线路于气象观测场和监测断面上空。
    设置阻水障碍如坝埂、网箱等。
    对水文监测有干扰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进行工作时,须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和车辆需减速或避让,公安、交通和海事管理机构需提供协助。在执行防汛和紧急水污染任务时,专用车辆船只享有优先通行权,过路、过桥、过闸费可免收
    官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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